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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经济学角度看挖矿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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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木棉枫叶
时间:
2012-8-14 14:29
标题:
从经济学角度看挖矿那点事
在实践中,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产权属性不宜也不能混而论之或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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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理由是: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自然资源,也是科学认知的产物;探矿是人们寻找和发现这类稀缺资源的过程,这是一种物质与非物质共同投入的过程,而作为产出的勘探成果只是对地下矿产资源存在与否这一事实的确认;国家向探矿权人授予或让渡的探矿权,其本质只是赋予探矿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内施行探矿行为的行政特许,而非物权,也不是知识产权。我国应健全矿产资“当前我国矿产权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企业支付矿产资源费用很低,资源税税率过低,石油和煤炭的资源税率只相当于现价的1%左右。廉价甚至无偿使用导致企业粗放经营也能盈利。本人认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两种具有显著差异、又有内在关联的不同权属。我国现行法规将矿权界定为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3 种。
通过探矿活动,在发现和探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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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需要又有利用可能和价值的矿床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产权才由此形成;只有当国家以矿产资源的最高权力所有者,依法定程序将探矿活动确认的矿产资源授予或让渡给采矿权人开发利用,其矿产资源才成为实在的物权,采矿权由此也具有了物权属性。在这里,需要说明,国家依法定程序向矿业权人授予和让渡矿权的行为,尽管可以采取招、拍、挂等市场运作手段与方式,从严格意义上讲,其行为仍属行政范畴;只有获得了具体矿权的产权主体,即矿业权人,依市场规则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流转才属经营范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原铁道部长傅志寰在第九节中国经济学家论坛上表示,目前的资源税率无法反映要素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反映资源能源的全部成本,他建议应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矿权不同于矿业权,矿业权是包括了经营权的矿权。就其实质而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产权属性,体现于探矿权和采矿权,通常人们将二权捆在一起而统称矿权。这是一个现今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作者:
小丸子
时间:
2012-8-14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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