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上看到有劳动者反映: 公司加班频繁,能否拒绝? 现实情况:长时间而又频繁的加班,不仅会使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私人生活。虽然有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加班费,偶尔也会安排调休,但很多劳动者对此还是表示十分不满,那么,在个人不自愿情况下,能否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此外,公司加班应遵循哪些工时标准? 律师说法:劳动者可拒绝加班,对强迫加班可维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更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同时,即便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时,也应遵循法规规定,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原因下最长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近年来职业病、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应该尽快建立劳动定额管理体系,注意加班的强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用人单位不应该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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